审理经过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苟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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