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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苟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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