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7月1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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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与被告何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与被告巴中市**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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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屈*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