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10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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