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10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原告张**被告向阳光,蔡**,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俊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