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屈*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