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屈*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原告王**与被告姚*、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被告向阳光,蔡**,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俊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