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向某甲、蔡*、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原告王*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俊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