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各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陈**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庞*宣诉刘*、杨**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司**诉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何**诉夏江楼、张*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孙洲诉彭诗兵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杨**、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谢强诉魏**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平昌县**有限公司与张**、王*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杜*博诉刘*、李*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张**诉刘军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