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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张*中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各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陈**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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