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刘军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人,被告刘*的特别授权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定于2013年年底前归还5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收后仍没有归还,现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从2013年10月28日起按月息3分支付资金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在原告处借款属实,因做生意资金链断裂才没有及时结息;但原告主张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刘*在张**借款10万元,并书立了借条:借条今借到张**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月息按3%结算。备注:年前还5万元(元月底之前)。此据立条人:刘*2013年10月28日。借款后被告刘*未按约定结付月息,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刘*之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借贷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刘*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张**要求被告刘*立即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资金利息高于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故资金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刘*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100000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资金利息(利息支付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