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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洲诉彭诗兵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被告彭**因急需用钱,分别于2009年1月4日向我借现金22000元、2009年3月3日立据借现金145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无果,曾在平昌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信访登记,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彭**立即偿还借款16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彭诗兵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同村居民,被告彭**因急需资金向孙*借钱,2009年1月4日原告孙*借给彭**22000元并书立承诺书:“承诺,我承诺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原借款偿还贰万贰仟元正。否则生活、住宿、车费、工资每天200元由本人承担。承诺人:彭**。2009年元月4日”。事后被告彭**要求原告孙*帮忙在外借款,孙*同意后便找到案外人孙*和陈*和帮被告彭**借款,但孙*和陈*和只同意将款借给原告孙*,孙*同意后便向孙*立据借款35000元,并给陈*和立据借款110000元。原告孙*将款当即转给彭**,被告彭**即分别给原告孙*立据。其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孙*(即孙*)现金壹拾壹万元正,110000.00元。(注:从2009.6.3起每月归还壹万伍仟元正,余款在春节前付清)。立条人:彭*2009.3.3日”,“借条今借到孙*(即孙*)现金叁万伍仟元正,35000元,定于2009.4月至5月30日前还清。注(4月30日前还壹万伍仟元正,余贰万元正在5月30日前还清),立条人:彭*2009.3.3日”。两份借条及一份承诺分别于2011年1月4日与2013年1月4日来我院信访科进行信访登记,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要求被告彭**立即偿还借款167000元。

同时查明:孙*已偿还孙浩处借款35000元,偿还陈*和处借款110000元;彭诗兵借款后至今未能偿还原告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与被告彭**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现因债务人彭**外出地址不详,同时又不履行债的清偿义务,原告孙*要求被告彭**立即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借款16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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