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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罗*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被告罗*在我处借现金120000.00元,由被告陈**担保。后被告罗*归还了70000.00元,现下欠50000.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罗*辩称,借款120000.00元属实。此款是帮朋友借的,已还70000.00元,下欠50000.00元,未约定利息。

被告陈**辩称,我与杨*、罗*都是朋友,罗*在杨*处借现金120000.00元,因杨*不认识罗*,杨*让我在借据上担保,罗*已还借款70000.00元,现下差杨*50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经被告陈**的介绍,被告罗*向原告杨*借现金120000.00元,并向原告杨*书立借据两张(一张金额为100000.00元,一张金额为20000.00元),两张借据上均无利息约定。因原告杨*不认识被告罗*,由被告陈**作为担保人在两张借据上均签字担保。后经原告杨*多次催收,被告陈**帮原告杨*已收回70000.00元,现下差50000.00元,原告罗*未偿还,现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原告杨*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户籍证明旨在证实本案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2、借据两张,旨在证实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罗*应予偿还原告杨*下余借款50000.00元,被告陈**在被告罗*给原告杨*的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担保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陈**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杨*主张资金利息因借据上双方无约定,应视为未约定利息,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杨*请求被告罗*、陈**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50000.00元,由被告陈**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现金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罗*、陈**共同负担(在执行中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300元,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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