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魏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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