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四川地**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熊**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科**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娟、唐*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钟*与彭**炜冶化矿业**限公司、类乌齐**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判决书
韩**等与都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强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聂**与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纪糠与四川地**限责任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杨**、周*、温幸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