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吴**与被执行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黄**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工商**南江支行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黄**个人工资账户中全部存款(中国工**限公司南江支行)予以划拨到四川省南江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中国工**限公司南江支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