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孟*因与被申请人熊*、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位于某省某市某区某大道北段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某某号房产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同时,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某省某市某园某幢某大道某号商铺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熊*位于某省某市某区某大道北段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某某号房产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
二、对申请人孟*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某省某市某园某幢某大道某号商铺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