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岳**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在陕西省渭南市阳光佳苑项目部应退工程保证金160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王**在陕西省渭南市阳光佳苑项目部应退的工程保证金160000.00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