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宇诉与被告四川力都房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诉与被告四川力都房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力都房地**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新区庙子磅u0026amp;amp;ldquo;官桂天下u0026amp;amp;rdquo;商业中心一楼2400平方米、第二层的商业用房500平方米(靠停车场)及一号楼、四号楼土地使用权(具体以政府规划批准的方案面积为准)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力都房地**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新区庙子磅u0026amp;amp;ldquo;官桂天下u0026amp;amp;rdquo;商业中心一楼2400平方米、第二层的商业用房500平方米(靠停车场)及一号楼、四号楼土地使用权(具体以政府规划批准的方案面积为准)予以查封,交由被告四川力都房地**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和设置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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