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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全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过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5)眉东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陈**所有的位于东坡区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全诉称,2011年底和2012年初,被告两次向其借款30万元,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经营废旧收购业务中与被告认识并有业务往来。2011年12月31日,原告出借现金借款20万元与被告,当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借到刘**现金贰拾万元(小写200000.00元正),被告陈**在借条上签字盖印。2012年3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借到刘**现金壹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正)。被告陈**在借条上签字。两张借条没有约定利率和还款时间。被告取得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原告分文。

以上事实,有借条两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现金共计3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虽然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但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归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60000元,因该两笔借款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借款本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320元,共计9020元,由原告刘**承担1117元,被告陈**承担7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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