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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丙、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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