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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高某某、梁*、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高某某、梁*、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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