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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白某某、白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白某某、白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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