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白某某、白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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