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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乔某某因急需资金,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口头约定月利率30‰,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清息后,再未付本清息。故诉讼到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乔某某偿还所借原告刘某某人币50万元及其利息(约定月利率为30‰,计息时间从2012年12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乔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人币5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2年12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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