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王**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白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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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白某某、薛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某与魏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郑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横山县**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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