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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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