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山县**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横山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收取25元,其余退还原告横山县**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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