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475元,收取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白某某与白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黑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康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与柳某某、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白某某、薛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横山县**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曹某某、王*、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曹**、曹**、曹**、曹**、曹**、曹**、曹**、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甲与钱某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