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原告李*与被告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成与被告景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尚**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被告王**、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张**、高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