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贾**与被告刘**、高**、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白*与被告郑**、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米*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