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原告吴**诉被告吴**、单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苏**、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诉被告崔**、双**、双凤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海诉被告史*、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詹**与被告双进财、郑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与被告高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某某与潘某某、李**、潘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清诉被告贾**、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张*、刘**、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