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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周*、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周*、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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