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周*、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原告曹**与被告高**、施**、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罗**、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陈**、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高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