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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