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杨**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王**、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鉴定费10200元由原告乔**、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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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盛某某与王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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