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刘*、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高**与强小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与被告石**、任**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郝**、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王**、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思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