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原告邓**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张**与郭**、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雷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郭**、姬**、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李**与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姚**、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