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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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