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俞*与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俞*与被执行人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4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霍*在中国建设**定边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17004120001453378)。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划拨存款后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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