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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车*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车*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欠申请执行人车*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4年6月28日起至兑付完毕止),由被执行人在王道程处应得的房屋租赁费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车*。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均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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