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和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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