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与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9日告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90元,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