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武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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