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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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