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绥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王**、李**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4万元;二、原告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0元,原告王**自愿负担。王**、李**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16.4万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履行了4.3万元。后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7月21日王**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乙在神木县锦界镇沟岔村有土地补偿款,现需对这些款项进行扣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王*乙在神木县锦界镇沟岔村有土地补偿款予以扣留。

二、扣留期间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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