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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福情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胡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神木县神木镇河畔村有某商业用地的有土地使用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神木县神木镇河畔村有某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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