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与被告郝*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一),被告郝**在原告郝**借款6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1.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日原告郝**即将借款交付于被告郝**。2014年8月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无奈涉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郝和和承认原告郝**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郝和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案件执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郝和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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