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5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140万元;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8160元,由被告王*乙负担。王*乙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民法院作出(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20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乙之妻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后对苏某某工资予以冻结,车辆予以查封。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甲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绥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李某某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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