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高**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某某向神**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8月14日做出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李某某(高某某之夫)为被执行人并公告送达。后李某某、高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终结(2014)绥执字第00184号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2月27日张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李**在西安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7月13日张某某申请撤销(2015)绥执恢字第00001号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绥执恢字第00001号的执行。

张某某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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