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3170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杜**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向神**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民法院作出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杜**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王**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销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绥执字第00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