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某某与马某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56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马某某、常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某某向神**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4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4)绥执字第003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3月4日张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常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9100元,后继续予以冻结。2015年7月13日张某某申请撤销(2015)绥执恢字第00017号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绥执恢字第00017号的执行。
张某某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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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