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呼某某与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陈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呼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大兴庄村(地号:sml-(58)-1,产权号:09101614,夫妻共有)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7月11日呼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132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1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呼某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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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