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0日做出(2013)绥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杨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前给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8.2万元及利息共计56万元(其中于2013年12月25日前偿还5万元,2014年1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2014年2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2014年3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2014年4月25日前偿还6万元);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杨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4年10月25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5月11日刘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次执行中,2015年7月11日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恢字第00066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恢字第0006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刘某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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