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孟某某与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王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在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康**有房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所有的神木县**康怡苑房屋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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