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牛**、曹**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白某某与曹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曹某某、牛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前给原告白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9.01万元及利息(其中于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3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9.0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二、原告白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被告曹某某、牛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曹某某、牛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29.0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45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做出拘留决定书对曹某某拘留15日。期满释放后,曹某某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7月21日白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某在神木县锦界镇枣梢沟村有分红款,现需对这些款项进行扣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曹某某在神木县锦界镇枣梢沟村的分红款予以扣留。

二、扣留期间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