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袁**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某某与王某某、袁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王某某、段某某、袁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前给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65000元。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王某某、段某某、袁某某负担。王某某、段某某、袁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段某某、袁某某下落不明。2015年7月11日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144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14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刘某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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